欧盟碳关税终于落地,征收方案、覆盖范围和时间全部敲定

 

摘要:12月17日,欧盟同意碳边境调节机制,以加强和扩大其碳排放交易体系。降低产品碳排放,提高碳市场价格成为应对之策。

 

欧洲议会官网12月18日消息,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就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改革方案达成了协议,同时确定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又称“碳关税”)实施细节。

 

此次谈判,敲定了继12月13日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临时协议待讨论部分外,还对如执行时间等内容做出调整。至此,经历了一年之久的欧盟碳关税完整方案,终于全部落地了。

 

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捷克环境部长 Marian Jurecka 表示:“该协议将使我们能够在主要经济部门实现气候目标,同时确保最脆弱的公民和微型企业在气候转型中得到有效支持。”

 

达成协议的碳关税方案力度是原有的较保守的欧委会草案,和较激进的欧洲议会修订案的中和,包括在起征时间、免费配额削减力度、涵盖范围等方面的折中。

 

最终确定的方案内容如下:

 

 

除此之外,本次谈判还达成创建社会气候基金的协议:

 

新的社会气候基金将为成员国提供专门的财政支持,帮助弱势公民和微型企业投资于节能措施,如家庭采暖、热泵、太阳能电池板和电动汽车。它还将能够提供直接收入支持,涵盖新的国家社会气候计划的 37.5%。它将于 2026 年在新的运输和建筑燃料 ETS 生效之前开始运营,并将由欧盟预算中的 650 亿欧元以及成员国共同出资的 25% 提供资金。

欧盟碳关税(CBAM)机制本意在保护欧盟境内的气候行动,避免欧洲企业将生产外包给排放目标较低、减排成本和碳价没有那么高的国家或地区,以造成所谓的“碳泄漏”(carbon leakage)。并且要求进口产品要和欧盟企业承担相同的义务及成本。

 

所以,碳关税跟欧盟碳市场(ETS)是紧密相关的,碳关税也可以被认为是碳市场的补充机制。

 

欧盟自2005年引入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以来,所涵盖的主要行业的排放量已减少 42.8%。2021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涵盖的设施约占欧盟总排放量的 40%。EU ETS已表明碳市场机制颇有成效。

 

但各国减排力度不同会造成减排成本的差别。欧盟的高减排成本会导致企业迁移到气候政策更宽松的国家,造成“碳泄漏”。欧盟为了避免“碳泄漏”、留住本土企业,为其发放ETS下的免费配额。

 

但免费配额发放导致欧盟碳市场的减碳作用大打折扣。碳关税可看作是欧盟为了使碳市场更有效而采取的措施,在碳关税的平衡下,ETS将逐步取消免费配额,刺激欧盟的工业部门减排。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再来理解碳关税的征收,就比较容易。

 

欧盟碳关税的征收,大致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CBAM=碳含量 x (欧盟碳价-出口国碳价)

 

通过这个公式可以看出,碳关税由三个变量组成:产品碳含量,欧盟碳价格,出口国的碳价格。碳含量即是出口国上报的产品范围一的能源消耗数据核算出的碳排放。

 

随着欧盟ETS免费配额逐步取消,碳关税迫使进口到欧盟的公司购买CBAM证书来支付生产国支付的碳价格与欧盟ETS的碳配额价格之间的差额。在进口商应缴的CBAM证书中,也扣除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以及进口产品在其生产国已实际支付的碳价。

 

碳关税本质是拉平进口产品与欧盟产品的碳成本。这将强迫其他国家建立碳市场或者征收碳税,通过碳定价来实现减碳,或者提高碳价,达到和欧盟相同的水平。

 

图说:2022—2025 年国际社会主要经济体的平均碳价预测

来源:国际排放贸易协会(IETA)

 

对于碳关税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本国碳市场的碳价格和产品含碳量。欧盟把碳价作为必要条件,当本国市场碳价格推高到与欧盟一致,即使产品再高耗能,也能避免缴纳碳关税。

 

换言之,一种产品的碳排量做到了国际最佳,但只要这个国家的碳价与欧盟还有差距,就依旧需要缴纳碳关税。

碳关税征收导致我国出口企业生产成本的提高,势必会间接影响我国企业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其次,对外出口的高碳产品成本上升,导致出口产品价格上升,会削弱我国的出口竞争力,抑制我国的出口增长,使我国出口规模萎缩。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可以以欧盟 CBAM 实施为契机,优化碳市场的审批纳入流程,探索一条高效的碳市场扩充机制。中国政府应该完善现有的碳市场,我国除了降低国内产业的出口压力与经济负担,可以提升减排技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外,还可通过优化国内碳交易规则, 激发市场活力, 提高碳价水平, 缩小与 EU ETS 间的碳价差。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采取措施降低产品碳排放,对于降低碳关税仍有效。减排能力较强的企业, 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消耗的能源少、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相对较小, 相应地, 其需要缴纳的碳关税就少。在我国的碳交易机制下,完成减排任务且减排量仍有盈余的企业, 可通过碳交易机制, 将多余的减排成果进行出售, 转化为可观的经济收益, 用来升级设备或研发减碳降碳技术。 

 

来源:碳中和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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